| 博士班修業 |
|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
||||||||||||||||||||||||||||||||
|
|
中華大學工程科學研究所博士班應用數學組研究生修業辦法940919 九十四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為督導本博士班應用數學組(以下簡稱本組)研究生 進修,並維持博士班學術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壹、修業規定 一、博士班之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在職研究生之修業年限得增加一年。直升博士班研究生之修業 期限,自修讀博士學位起開始計算。 二、博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二十四課程學分,其中六課程學分可選擇經指導教授認可相關研究所所開之課程;碩士班直升博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三十六課程學分(博士班至少24學分,包含進入碩士班所修學分)。外所或外組博士班學生重新考入本組者至多可抵六課程學分並須經本組課務委員會審查通過。修業第一年,每學期修課不得少於六課程學分。以上學分數不含書報討論、論文研討及論文指導與研究。 三、博士班研究生於畢業前均需修滿四學期書報討論;二年級後(含二年級)至畢業每學期均應修習論文指導與研究。 貳、資格考 一、博士班研究生均需參加資格考試,資格考時間訂於每學年寒暑假舉行,日期另行公佈。考試科目、 方式及評分辦法詳見本組博士班資格考試辦法。 二、依本校博士班考試細則,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學三年內(休學不計入年限),未能通過資格考核者, 應予退學。博士班研究生參加資格考核,每科得考三次,考試及格認定係依「中華大學工程科學研 究所博士班應用數學組資格考試辦法」相關規定判定。研究生休學學期內參加資格考核之成績及次 數均不予以採計。 三、博士班新生於考取本組博士班該年暑假(尚未註冊)即可參加資格考試,且視為第一次參加考試。 四、博士班研究生須于資格考前一個月登記報名。若考前因重大事故發生,得檢附有關證明申請不予計 次,經本組課務委員會通過得予順延。 五、博士班資格考試辦法新舊交替時,適用舊法之研究生可自行選擇新法或舊法應試之,選擇之後不得 更改。 參、外國語文能力之認定 一、本組博士班研究生依本校博士班考試細則規定,博士班研究生外國語文能力之認定須符合下列其中 一項規定: (一) 托福筆試成績500分(含)以上或托福電腦測驗成績173分(含)以上。 (二) 全民英文檢定中高級以上。 (三) 通過研究所開設之專業英文課程。 肆、論文 一、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後一年內須確定指導教授,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應為本組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 師。 二、博士班研究生通過資格考試後應於兩年內選定研究方向,並以書面向本組提出。論文方向經本組審 核通過後,應擬具博士論文計劃書,經該生之「論文計劃書審查委員會」以口試方式審查,口試通 過後即成為博士候選人。 三、博士班研究生之「論文計劃書審查委員會」由該生之指導教授,在該生通過資格考試之後,就本 校相關系所符合博士學位口試委員資格之教師中推薦二至三人,經本組聘請組成之,指導教授為當 然委員。論文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該生之論文計劃書、論文研究題目或方向之變更、論文研究進度 及擔任所內博士學位論文口試等事宜。 四、博士候選人在論文研究進行中,如因故確需變更指導教授及/或研究方向時,須先以書面向本組課務 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方得變更指導教授。其後並應重新擬具論文計劃書,依前述第二 款之程序,重新組成論文審查委員會,以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五、博士候選人之論文發表,須經指導教授同意且以中華大學工程科學研究所全銜刊登。且論文發表至少符合 審查嚴格之國外期刊論文或國內期刊論文共二篇,其中一篇必須為SCI、 SSCI、 EI所蒐錄之期刊論文(須口頭報告)。 六、博士候選人之博士論文其學術貢獻與學位論文完整性經指導教授認可並符合本組論文發表規定後, 得由指導教授以書面向本組推薦舉行博士學位考試。 七、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含論文委員會委員共五人至九人,校外委員至少須三分之一(含)以上。 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為召集人,召集人由所長指定之。出席委員至少5人以上且其中須有校 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始能舉行考試。校內外考試委員由各組系主任提請校長聘請之。經本校博士 學位論文口試通過後,即向校方推薦頒授博士學位。 伍、其他 一、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依「學位授予法」或由本組教務會議審核之。 二、本辦法經本組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博士班資格考試辦法 |
||||||||||||||||||||||||||||||||
|
|
中華大學工程科學研究所博士班應用數學組資格考試辦法 941020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一、本規定適用於九十四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 二、資格考科目:
三、評分方式: (1) 成績等級:
(2) 考二科者總分須得4分以上(含)且每科評分等級須C(含)以上方得通過。 (3) 原考試成績為Α或B者可保留免考。
|
|||||||||||||||||||||||||||||||
|
博士學位考試施行細則 |
||||||||||||||||||||||||||||||||
|
|
中華大學博士學位考試細則 九十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台(九一)高(二)字第九一0二00五四號備查 九十一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一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一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台高(二)字第0920057736號備查 第一條 本細則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暨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修畢博士班應修科目與學分數。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十八學分,逕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三十學分。 二、通過博士班資格考核。 第三條 一、各系(所)博士班資格考核,一年至少應舉辦一次,通過者由系(所)登錄之。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學三年內(休學不計入年限),未能通過資格考核者,應予退學。 二、博士班研究生參加資格考核,每科得考三次,考試及格分數為70分。舉辦資格考核之時間及方式由各系(所)訂定於博士班資格考核辦法,送教務處備查。 三、研究生休學學期內,已參加資格考核之成績及次數均不予以採計。 四、外國語文能力之認定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一)托福筆試成績500分以上或托福電腦測驗成績173分以上。 (二) 全民英文檢定中高級以上。 (三) 通過研究所開設之專業英文課程。 第四條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二年(逕行修讀者三年)以上,並為博士學位候選人者,經指導教授同意 後,得檢具下列表件各一份,向系(所)申請舉行博士學位考試: 一、論文初稿及提要。 二、歷年成績表。 三、博士學位考試申請表。 四、至少符合下列二類擇一之論文發表 (1) SCI, SSCI, EI所蒐錄之期刊論文一篇。 (2) 審查嚴格之國外期刊論文或國內期刊論文共二篇與國際論文研討會論文一篇。此類國內外期刊由各系正面表列並送教務處備查。 申請博士學位考試者,經系(所)主管同意後,由系(所)造具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名冊連同其 申請表,送教務處核轉校長批准,即得舉行博士學位考試。
第五條 博士學位考試置考試委員五人至九人,校外委員至少須三分之一(含)以上。指導教授為當然 委員,但不得為主持人,主持人由出席委員互推舉之。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 (含)以上始能舉行考試。校內外考試委員由各系(所)主管提請校長聘請之。 第六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 一、曾任教授者。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三、曾任副教授或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會議訂定之。 第七條 經核准舉行博士學位考試者,應依照「研究生畢業論文格式條例」之規定,撰妥論文正稿及提 要,連同「指導教授推薦書」繳交系(所)轉送學位考試委員審查,並訂期舉行考試。 第八條 博士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第九條 博士學位考試日期依照學校行事曆所訂定之起迄日期,由各系(所)排定時間及地點舉行。學 期結束後至次學期註冊日前,辦理提前註冊者,得舉行博士學位考試。 第十條 博士學位考試含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論文考試以公開口試行之,必要時得另舉行其他方式之 考試。 第十一條 博士論文考試成績以論文內容及口試(及其他方式之考試)成績綜合評定,評定方式如下: 一、先以出席委員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投票評定為及格者,即以及格論。未達三分之二,即以不及格論。 二、論文考試及格者,評定分數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評定以一次為限,以七十分為及格。修業期限屆滿前論文考試不及格者,其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登錄。 第十二條 論文審查不另評分,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考試委員審定書」,完 成論文審定。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論文經考試委員審查認為 須修改者,應修改後再送考試委員審查。未能於次學期註冊日前修改並完成審定者,該次考 試無效。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其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送學 務會議處理。 第十三條 學位考試不及格者,在修業年限未屆滿前,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 限,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第十四條 博士學位考試舉行後,通過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者,各系(所)於二週內,將各研究生之論 文考試成績及「考試委員審定書」影印本一併送交教務處登錄。 第十五條 博士學位候選人授予博士學位後,其博士論文如經舉證有抄襲、剽竊或偽造數據,情形嚴 重,經本校組成之審查委員會審查屬實者,取銷其畢業資格並繳銷其博士學位證書。前項博 士學位候選人,如經取銷畢業資格並繳銷博士學位證書,即使未屆滿修業年限,亦不得要求 繼續修讀。 第十六條 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由原就讀或相關系(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所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二、前項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三、第一項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七條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碩士生直攻博士學位辦法 |
||||||||||||||||||||||||||||||||
|
|
中華大學碩士班研究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第一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