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碩士班修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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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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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數學系碩士班 研究生修業注意事項 95.05.01 9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 91.1.7 9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七次系務會議修正 91.6.17 9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
一、研究所碩士班學生除必修書報討論外尚須修滿24學分以上的選修課程,且通過資格考試並完成論文, 於口試通過後授予理 學碩士學位。 二、課程選修 1. 研究生選修課程須經指導教授同意。 2. 研究生修課須修滿24個畢業學分,其中跨組選課不得超過六學分,跨系或跨校選修課程不得超過三學 分,如選修非本組課程超過上述規定,須向指導教授申請及系主任同意始得列為畢業學分。 3. 書報討論為研一及研二上下學期共四個學期的必修課程。 4. 書報討論及論文指導請務必上網自行加選。 三、資格考試 1. 碩士班研究生於修業期間通過該組資格考試科目之考試,視為通過資格考。 2. 每學期公布資格考之科目。 四、研究與論文 1. 研究所新生須於入學開學第一週前選定輔導其選課之指導教授。並於入學後資格考通過後選定 論文指導教授。 2. 論文指導教授須為研究生所屬分組中之專任教師。 3. 如果更換論文指導教授,必須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 4. 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論文並通過論文口試方得畢業。 五、其它 1. 凡以一般生身分考入本所就讀之研究生,均須擔任助教工作。助教之工作,由系上協調分配, 並由授課教師決定其工作內容。 2. 考入本所之各組研究生原則上禁止轉組。如特殊原因,須經系務會議專案討論,通過後始得 為之。 3. 大學部有預修本系研究所課程,且成績達70分以上,於規定時間內可辦理學分抵免之申請, 最多可抵免9學分。 4. 本規定適用91級以後入學之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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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學位考試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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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大學碩士學位考試施行細則 八十三學年度第十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碩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並檢具歷年成績單及指導教授推薦函各一份,經所屬研究所所長之同意,得申請 碩士學位考試。 1、修業滿一年。 2、修畢各該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碩士班至少修畢二十四學分。 3、已完成論文初稿者。 第三條 各研究所得要求碩士班研究生在提出論文前,通過碩士班資格考試,考試科目與辦法由各研究所訂定。 第四條 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由校長遴聘之。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 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本校兼任教師得視為校外委員, 召集人由考試委員互推之。 2、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 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五條 研究生畢業成績之核算:論文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所修學分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第六條 碩士論文考試以口試行之,時間及地點由各研究所自行排定。 第七條 研究生碩士論文考試應於學期中舉行,論文考試不及格者在修業年限未屆滿前,得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第八條 論文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第九條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十條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第十一條 碩士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第十二條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學位證明,其畢業生效日期,第一學期畢業者以一月 三十一日為準,論文繳交期限為二月二十日。第二學期畢業者以七月三十一日為準,論文繳交期限為八 月三十一日。 第十三條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並報教育部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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