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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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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大學部、二年制技術系進修部與二技制在職進修專班學生修畢前一學年課程,其成績優異者,得自第二學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第一學期止(不包括
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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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凡轉入本校學生入學後,須修畢一個學年課程,且成績優異者,得自次學年開始,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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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校學生加修輔系滿一個學年以上,其成績優異者,得於學年度開始,申請改修該輔系為雙主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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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稱「成績優異」,由各系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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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得於第二學年起,每學期依行事曆規定期限內,檢具申請表及在校歷年成績單提出申請,經主修學系及加修學系系主任同意,再送註冊組彙送教務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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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加修雙主修者,除應修滿主修學系應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並須修滿加修學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始准以雙主修資格畢業。各加修學系雙主修之科目與學分經系務會議決議後送教務處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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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主修學系與加修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與名稱均相同者,得視同加修雙主修之必修科目與學分,不必重複修習。已修畢之主修學系選修科目而為加修學系之必修科目,其學分與名稱均相同者,可抵免加修學系之必修科目與學分,惟抵免之學分數應以十學分以內為限。其有關抵免學分事宜,悉依本校「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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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修讀加修學系之科目,有先、後修限制者,仍應依其規定修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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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加修他系必修科目應在學期中修習,如所修與其他必修科目授課時間衝突時,得依照暑期開班授課規定,在暑假中,另開班授課,以供學生選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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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學生加修雙主修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日(二)部學生因加修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繳交全額學雜費。但二年制技術系進修部與二技制在職進修專班學生皆繳交學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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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修讀雙主修學生,每學期所修加修學系之科目學分與主修學系所修科目學分,應合併計算,並應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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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因故不願繼續修讀加修學系科目與學分,可提出申請放棄修習雙主修資格,經加修學系及主學系同意後,准予放棄修習雙主修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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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主學系之必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年,經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則以主學系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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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因第十三、十四條規定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其所修部份加修學系科目與學分如已達輔系規定,得經加修學系主任審查同意,核給輔系資格。其未達輔系資格,而所修他系之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得視同主系之選修科目,其學分并得抵充主系規定最低畢業之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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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外校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本校,如欲保持雙主修之資格可於每學期依行事曆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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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修業證明書加註雙主修學系名稱與已選修雙主修學系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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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以雙主修資格畢業者,所申請之中、英文歷年成績單、英文學位證明、畢業生名冊、畢業證書等,均加註雙主修學系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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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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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